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16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6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金翰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金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金翰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4 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受刑人於100 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3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上訴字918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又因犯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
0 年度易緝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6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受刑人於100 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427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42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