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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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084號債權人南投縣總工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裕 上列債權人南投縣總工會因與債務人 黃信耀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南投縣總工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標的載明自「民國106年2月2日」起算利息,然原因事實卻載自「民國107年2月2日」起算利息。是請具狀釋明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何者?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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