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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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 梁靖邦 被告 黃智堃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永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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