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320號聲請人 蘇春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志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票據號碼:CH0000000本票之提示日為何?(由於系爭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為105年9月31日,惟9月並無31日,故視為到期日未載,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