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號
原 告 張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8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