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號
原   告  張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8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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