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9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緯豪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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