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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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775號
原 告 張雅君
被 告 吳佳雲 原名 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村○○路○○○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