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5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53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陳諒專
被   告  張維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租用原告所有之295Y098990、0000-000000、00-00000000
等電話號碼並簽訂租用契約,詎被告自民國101年5月份起至10
1年11月份止,未依約給付電信費,共積欠新臺幣(下同)8,45
3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市○○路+AD
SL/光世代+MOD+Hinet」申請書、中華電信Hinet光世代(
固定制)優惠方案申請書、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欠費金額明細表、證號查詢欠費清單各
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
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基於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453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即10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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