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樹宏
代 理 人 賴韋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子財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