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張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8,2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宜庭邀同債務人駱慧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8,27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宜庭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駱慧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273元
張宜庭、駱慧芬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273元
張宜庭、駱慧芬
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