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7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告 王姿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312元,及其中新臺幣83,777元自民國
10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