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57號
抗告人 廖願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日本院0.114年度司票字第2978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按就非訟事件之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收費標準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