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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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291號
原 告 張文進
被 告 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庭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25日晚間7時3分許)駕車(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不慎,(行經彰化縣員林市○○路
明倫國中旁),撞及原告所有之拼裝車,致原告拼裝車事後
為警扣留,該拼裝車價值約新台幣(下同)2萬元,被告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爰請求被告應付原告2萬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四、原告主張前開事實(除被告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外),業據
原告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且未據被告到場爭執,復
經本庭向警方調取相關車禍肇事資料,核閱屬實,自堪信為
真實。
五、惟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兩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查原告所有拼裝
車為警查扣,係因原告未領用牌照行駛所致(卷附肇事資料
參照),核與被告駕車肇事無關。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洵無依據,要難採認。
六、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2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