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1082號
原 告 楊驛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人鳳 間105年度士簡字第1082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4條第1項第2
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28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參照上開規定
,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