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後逾30日不開始協商之證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出具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延執行程序而該機構不同意之相關回覆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