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第一商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暢輝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戊○○人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丁○○」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