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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