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號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參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陸仟貳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