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聲請人 張雲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6項規定之應記載事
項(如下附錄法條所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即應詳列法條所定之各項明細,並提出各項證明文件。
附錄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6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