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 黃育倫 訴訟代理人 黃筠茜 被告 蔡幸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分配表異議之訴,依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應具體表明強制執行事件製作分配表所列項目及金額應為如何之增減。
二、依上開說明,請查報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之利益為多少金額?(即訴之聲明,應明確、具體。並檢附計算式,及提出本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8068號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影本全部)?以核算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請提出「民事委任狀」為憑;若未補正,代理部分難認合法。
四、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