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745號聲請人賴○羽住○○市○○區○○路0段00號代理人 林思儀 律師相對人廖○香關係人賴○山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
王逸青 律師關係人賴○偉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廖○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賴○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賴○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孫女。相對人因年邁、意識不清、認知功能退化,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賴○山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孫子賴○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關係人賴○山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孫子賴○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聲請人、關係人賴○山、賴○偉之陳述。
2.戶籍謄本。
3.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4.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
5.監護宣告鑑定報告。
(二)相對人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關係人賴○山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賴○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