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 黃育倫 代理人 黃筠茜 被告 蔡幸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本院110年司執28068號分配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先補繳調解費新台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不送調解,原告應逕繳納上述裁判費;若調解未成立;原告應於該日起7日內補繳足裁判費89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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