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丁○○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柒萬壹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零貳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