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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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辛○○戊○○癸○○庚○○己○○丁○○壬○○子○○丑○○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