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楊迺伶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