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9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九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九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本院審酌被告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前科,在假釋期間再為本件竊盜犯行,顯見其並無悔改之意,並考量其所竊得財物總計新台幣六千元,事後已經被害人領回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危害程度,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汪怡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