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三號
被告即俱保人甲○○右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