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五四號),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 葉金成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更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六號上訴駁回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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