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巨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 律師複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大維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佛教道友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
王柏棠 律師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蔡雨呈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
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編│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
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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