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原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一0五一六─0││壹│壹仟││├─┼───────────────┼──────────────┼────┼───┼────┼───┤│2│原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一0五七─一││壹│壹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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