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上字第13號上訴人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 律師
劉倩妏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三萬七千七百十九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及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關
於訴訟費用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因起訴主張之法律關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以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推定存續期間時,原則上算至勞工滿60歲時止,如推定之存續期間逾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自明。
本件原審判決主文諭知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命上訴人
應給付202,668元,及自91年12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給付50,667元,另應交付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萬股,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以㈠原判決就其敗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雖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債務、給付年終獎金債務、交付股票債務等,惟上開訴訟標的均係本於僱傭關係而產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是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依首揭說明,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係因未確定存續期間之定期給付涉訟,而被上訴人生於00年00月00日(原審調字卷第84頁),經推定上開僱傭關係之存續期間顯已逾10年,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一年薪資總和之10倍為計算,核為6,080,040元(50,667×12×10=6,080,040);雖原審另判命上訴人自91年12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50,667元部分,亦係未確定期間之定期給付,惟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不高於上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價額;至原審判命給付91、92年之年終獎金部分及給付股票2萬股部分,亦分別僅為202,668元及240,000元〔20,000×12,以每股12元計,(原審卷二,第52頁)〕。是依上開說明,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80,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936元,上訴人除已繳納54,217元外(本院卷第21頁),尚有37,719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