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己○○相對人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乙○○、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貳佰壹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丙○○、乙○○、丁○○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九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南山~F0~T40┌────────────────────────────────────────────┐│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十三萬零二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九百五十二元│雙掛號郵票二十八份。│├─────────────┼─────────────┼────────────────┤│三、公示送達規費│九十元││├─────────────┼─────────────┼────────────────┤│四、公示送達刊登廣告費│二千元││├─────────────┼─────────────┼────────────────┤│五、本件程序費用(郵資)│一百七十元│雙掛號郵票五份│├─────────────┼─────────────┼────────────────┤│總計│一十三萬三千二百一十四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