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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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泰誠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