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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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八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以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九月二日確定。又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