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ОО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係同事關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里○○路路段共同施作水溝工程時,因工作上之口角與告訴人乙○○發生爭執,而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憤而持鐵鎚毆擊戴有安全帽之乙○○頭部,並叫罵『有你就沒有我,我用鐵鎚打死你』,並踹擊其胸部,致受有頭部外傷、鼻鈍傷出血、胸部鈍傷,上額鈍傷併上唇粘膜瘀血之傷害,有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考,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訊問時表示撤回告訴,有該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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