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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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相 對 人  藍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其提出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乙份以為釋明,復經本院
調閱聲請人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
核結果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所為聲請尚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麗智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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