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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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220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劉恩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培恩 律師
陳錦旻
被 告 高登 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超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上當事人間返還櫃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補正下列事項並將補正資料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應提出106年7月25日北投舊北投郵局存證號碼000000
號存證信函及106年9月8日北投舊北投郵局存證號碼0000
00號存證信函之回證。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所欠繳租金之遲延利息應自各月1日起算之
證明。
㈢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之新臺幣50萬元,雖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
款所指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而涉訟,惟本件兩造爭點非微,
請兩造斟酌是否爰引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之規定以保
障當事人權益,並就此部分均具狀表示意見。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