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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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39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劉進德
       劉清旺
       劉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定同年月
30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
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11月27日上9時33分許於本
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另原告應提出臺南市○○區○○段○○○○○○○○○○○○○○○○號
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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