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4480號
原 告 阮金紅
訴訟代理人 陳觀民 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金琬婷
被 告 阮姿涵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
張嘉哲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芳瑩
被 告 阮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阮姿涵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三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阮淑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阮姿涵負擔五十分之九、被告阮淑麗負擔十分之
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阮姿涵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阮淑麗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阮淑麗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阮姿涵均自越南嫁來台灣,二人
前於民國103年7月間共同合夥出資開設美甲店,嗣因經營上
意見不合,被告阮姿涵要求退夥後遂由原告獨自經營,自此
雙方感情逐漸交惡。詎料,被告竟與其胞姐即被告阮淑麗,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於兩造之臉書帳號動態牆以越南文公開
對原告為侮辱、毀損原告名譽之留言(翻譯後中文內容如附
表所示),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爰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阮淑麗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阮姿涵:1、有關附表編號一部分:原告名字是阮金
紅,並不是「HongKim」,而被告臉書貼文所提及之「Ho
ngKim」是與本案無關之另一朋友,故該部分之被告言論
,根本跟原告無關;2、有關附表編號二部分:被告之言
論,並未提及原告姓名,故與原告無關;3、有關附表編
號三部分:原告所提出之該言論翻譯有誤,且縱認翻譯屬
實,起因係兩造間有合夥糾紛而被告要求退夥後,原告竟
於104年9月29日在臉書指摘被告阮姿涵「被老闆炒魷魚」
,傷害被告之名譽,致被告不得已僅能自清,又原告先於
同日指摘被告阮姿涵「…是一個妓女,而且是免費的妓女
」、「妳的爸爸躺在妳的陰部裡面…,妳是那種免費的」
、「妓女友很多種,我是屬於住大樓、開汽車。妳是屬於
低級的妓女,房子破爛、沒地方住,妳這隻狗妓女,不要
再沒家教」,且因原告亦以妓女稱呼自己,故被告縱有附
表三言論,亦屬自我保護。另原告丈夫亦因懷疑原告出軌
,對原告蒐證抓姦並提出刑事通姦罪告訴,故被告之言論
亦有所本,足認被告阮姿涵所述顯非無據,堪認屬實;4
、附表編號八至十五部分:被告並非於原告臉書上發言,
而係被告貼在自己臉書上,且未指名道姓,故非指原告,
縱認係指摘原告,亦因被告曾與原告間有合夥糾紛,且原
告先行出言辱罵被告妓女、並以妓女自稱,故縱被告阮姿
涵有此言論亦難認侵害原告名譽;5、原告主張被告之侵
權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
被告所為越南文非社會一般人可得理解,且無法特定所言
為何人,故被告之臉書留言並無不法,而以105年度偵字
第464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且被告阮姿涵與阮淑麗之
臉書留言,日期相差9個月以上,乃不同之行為,故被告
阮姿涵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行為責任,且無從與被告阮淑
麗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等於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點在臉書上以
越南文留言之事實,業據提出臉書翻攝畫面為證(見本院卷
第11至26頁),核屬相符,且為被告阮姿涵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74頁),而被告阮淑麗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
開主張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之留言對侮辱原告,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
惟為被告阮姿涵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
為:(一)被告阮姿涵如附表編號一、二、八至十五所示言
論,是否係指涉原告?(二)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
有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三)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萬元
,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附表編號一、二、八至十五部分之被告言論,是否係指涉
原告?
被告阮姿涵辯稱:附表編號一言論所提及之「HongKim」
並非原告,而係與本案無關之人,且附表編號二、八至十
五部分並未提及原告姓名,附表編號八至十五部分亦非在
原告之臉書動態上留言云云,業據被告提出訴外人HongK
im之臉書網頁為證(見本院卷第126頁)。查參諸證人李
泓億即被告阮姿涵之男友到庭證稱:鈞院卷19至26頁之JE
NNYNGUYEN是被告阮姿涵的帳號,本院卷12頁講到HONGK
IM是兩造的共同朋友,是本院卷126頁照片所示之人等語
(見本院卷第292頁背面至293頁);又參以附表編號一之
部分內容為:「確實是這樣HongKim,跟自己良心過得去
就行。不搶不奪…」等語,核其語氣平順並無攻擊性,堪
認上開言論係被告阮姿涵對「HongKim」之留言所做出之
回應,從而,原告主張附表編號一之「HongKim」係指涉
原告,即難憑採。然編號一言論後段之「搶別人的老公,
邪惡卻表現得那麼驕傲」,以及附表編號二、八至十五之
言論部分,參諸被告阮姿涵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附表編號二
、八至十五係伊所為之越南留言,且被告阮姿涵於檢察官
訊問時亦自承上開留言係因原告先在臉書上罵伊,伊為了
自辯不得以才回應原告,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
下稱北院地檢署)105年4月2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及本院言
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北院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464號
卷(下稱偵464卷)第70頁背面、第112頁背面;本院卷第74
頁);又參以證人 丁慕磊 即原告之友人到庭證稱:我有看
過本院卷19至26頁臉書上的留言,看到的時間大約是104
年11月4日、105年1月9日,原告說臉書上有人在罵她,我
有看到原告一直在打手機,後來洗出來的照片都是一問一
答,當時原告有將她臉書的內容給我看,但因為是越南語
,所以我看不懂,後來原告就將該內容傳給我,看完洗出
來的照片後(就是臉書內容),我有在照片後面註記日期
,洗出來送去美加翻譯社翻譯,而當時只有翻譯被告阮姿
涵的言論,但並沒有翻譯原告對被告的言論,上開頁數下
方之翻譯都是被告阮姿涵的言論,我確實是在原告阮金紅
的臉書看到這些言論。我還有原告傳給我的照片。本院卷
15-16頁帳號TRAN-HOANGKHANH是否是被告阮姿涵的帳號
我不知道,但應該是他們家的,不是他姐姐的就是他妹妹
或是她妹妹的老公的。我知道被告阮姿涵的帳號是JENNY
NGUYEN等語(見本院卷第291頁背面至292頁背面),堪認
被告阮姿涵如附表編號一、二、八至十五之言論內容係在
指涉原告,且編號八至十五言論部分係留言在原告之臉書
動態上。從而,被告上開所辯,難認可採。另縱附表編號
八至十五言論部分並非留言在原告之臉書動態上,然因名
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之依據,苟
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布於社會
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參照)。亦即在民法上,若已將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
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
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
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是無論被告阮姿涵係於何人臉
書網頁上發表,只要與被告阮姿涵成為好友、追蹤被告阮
姿涵之動態訊息、或加入已成為被告阮姿涵好友之人為好
友者,均可透過其臉書個人網頁上觀看被告阮姿涵所發表
之上開言論,如其內容有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亦可
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二)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有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1、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
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
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
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最高法院
41年台上字第1307號民事判例參照。經查,雖被告與原告
間關於刑事妨害名譽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
偵字第464號作成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97至98頁背面)。然依前揭判例,民事訴訟
案件本得獨立審判,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依自由心證,作成與刑事不起訴處分相異之認定,不受檢
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拘束,合先敘明。
2、又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
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
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
,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
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
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
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
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
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
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
。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
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
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
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不罰規定
,並於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
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
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1款、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
言論,而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或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上開個人名譽
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有關上述不
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為
維護法律程序之整體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
於民事法中應予適用,而將該解釋文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
310條第3項、第311條各款除外規定,亦應置於民事個案
中予以考量,而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之阻卻不法事由(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行
為人之言論屬意見表達時,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無所謂真實與否,均可阻卻其
違法性;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則以所陳述之事實與公
共利益有關,且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
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
解釋參照),始得阻卻其違法性。如行為人陳述之事項涉
及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無論其所述侵害他人名譽
之事項是否得證明為真實,均無法阻卻其違法性(刑法第
310條第3項規定參照),仍屬侵害他人名譽權之不法行為
,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
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
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
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
第175號判決參照)。再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
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
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民法第149條定有
明文。另所謂正當防衛,乃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
己或他人之權利,於不逾越必要程度範圍內所為之反擊行
為(最高法院64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判例意旨參照),從
而,如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3、關於被告阮姿涵如附表編號一「…而不是去搶別人的老公
。邪惡卻表現得那麼驕傲!」、編號三「(上傳原告照片
)他專門誘惑別人騙取錢財。 樹林 每個按摩店都有她的蹤
影。她專門搶別人的老公。她還被人家的老婆痛打,之後
逃○○○區○○街○號,然後她還騙我合夥開修指甲店。
經過一段時間店裡已經有了固定的客戶,她找很多辦法把
我踢出去。」、編號十二「…而妳呢?只不過是人家的小
三而已,偷偷摸摸地作惡…一輩子只不過如此罷了。只能
當 小三 而已,真的可憐呀!」、編號十五「而像妳有學問
的,卻當按摩小姐,拿人家的錢,當別人的小老婆,還被
人家拳打腳踢…」;被告阮淑麗如附表編號四「…至少我
們姊妹不像妳在全台灣當妓女,像妳這樣當妓女還會講這
種話喔,拿妳骯髒的錢養妳父母…小心有哪一天人家的老
婆打破妳的頭,一次跟好幾個男人,還在那裡放縱…」、
編號五「妳們都不知道,這個hong(即原告)當我妹妹開店
時有請她一起合夥,店裡客戶源穩定時,她就把hang(即
被告阮姿涵)的店搶走,沒有辦法搶走就叫別人來鬧hang
,還打電話回越南給hang的父母說hang的事情…」、編號
七「阮金紅,我看不起妳這種人,去做一些不三不四的事
情,為了錢出賣了自己的人格,連那些大肚禿頭男可以做
妳阿公的,妳也要跟他們打砲」等語,核屬事實上之陳述
,且上開言論係發言於臉書動態網頁上,已屬不特定多數
人得共見共聞,客觀上足使社會上一般人產生原告對婚姻
不忠誠、甚或涉犯通姦罪嫌等之負面評價,已不得猶認為
係屬被告個人言論自由之範疇。而被告阮姿涵雖提出錄影
光碟證明原告確有破壞他人婚姻乙事為真,並經本院於10
7年5月7日當庭勘驗在案,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231至231背面),可認被告所言尚非無據。然因原
告並非公眾人物,且無論原告是否有與丁慕磊發生婚外情
,亦僅涉及原告私德範疇,屬個人之私德事項,且被告為
上開言論之動機,係因原告先在臉書上罵伊,伊才為上開
之言論,已如前述,其動機亦不具公益性,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依依開說明,應不屬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免
責不罰之範圍,是被告阮姿涵縱能證明前開情事為真實,
仍應構成私法上妨害原告之名譽權。
4、關於被告阮姿涵附表編號二「...面前假道德,背後則嫉
妒、小人、說人家的壞話。」、編號三「大家知道這個女
生嗎?他是一個在樹林有名的婊子。」、編號八「像妳這
種沒有教養的也懂教育和道理啊」、編號九「像妳這種沒
教養的沒救藥了啦…去死吧,活著佔地…沒有給社會帶來
什麼幫助,還賴在世上做什麼」、編號十「當一個社會的
笑話」、編號十一「我看你最近有點腦袋放空,並得很嚴
重了,去看醫生吧…啊…忘了!是因為你沒藥救了嘛…ㄎ
ㄎㄎ」、編號十三「感謝小人嫉妒和陷害我」、編號十四
「嫉妒的話,過來舔我的七八」;被告阮淑麗如附表編號
四「…如果我還聽到你的臭嘴說一些不三不四的話…像妳
這樣貪婪的女人讓人家合夥會不出一毛錢嗎?...臭婊子妳
以為妳是誰」、編號五「…她這個人潑辣、貪婪,卻在外
面到處說別人的壞話」、編號六「…你胡說八道且違背良
心…」、編號八「像妳這種沒有教養的也懂教育和道理啊
」等語,被告 阮姿涵固 辯稱係與原告間有合夥糾紛,因原
告先傷害被告之名譽故以上開言論自保云云。然查,被告
所為上開言論,係被告對原告人格品行之評價,核屬意見
之表達,而被告之上開評論並無涉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大眾
之利益,要難認定係「可受公評之事」,且被告所為之用
語,乃對於原告之人格品行加以詆毀、貶抑,屬具破壞性
之陳述,並無積極建設性之評論可言,且其用字譴詞偏激
不堪,難認屬中肯,自無刑法第311第3款所定免責不罰之
適用,是依前揭說明,亦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又被
告阮姿涵辯稱係原告先於臉書辱罵被告為妓女、並以妓女
自稱,被告等始有上開言論云云。然本件被告於發表上開
辱罵、指摘原告名譽之言論前,縱原告確有先辱罵被告妓
女,並自稱為妓女等之事實,惟原告此等辱罵之語發佈時
,其侵害行為實已終結,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於事後指責
原告辱罵之行為,本非正當防衛,亦非屬因自衛、自辯或
保護合法之利益,而為適當之評論,原告不因其自稱為妓
女其名譽權即可不受保護,是被告前開所辯,難認可採。
(三)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萬元,有無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已如
前述,則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告2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應屬有據。至原告主張被告阮淑麗如附表四至七之言論
係在被告阮姿涵臉書動態發表,且與被告阮姿涵如附表三
之言論為同一日,時間密接,且內容均為辱罵原告,故被
告2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查
,被告2人係分別為上開留言,且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2人
有利用另1人之留言來共同貶損原告之名譽,而構成共同
侵權行為,故原告請求被告2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部分
,應無依據。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固規定得就非財產上之
損害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惟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之
程度,及雙方之身份、地位、資力等情定之(最高法院47
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而本院審酌原告係高中畢業,名下無財產亦無所得;被
告阮淑麗係國中畢業,106年給付總額為12萬元,名下財
產有投資1筆計20萬元;被告阮姿涵係國中肄業,名下無
財產亦無所,此有警詢筆錄及本院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偵464號卷第5頁
、第7頁、第9頁;本院卷第307至310頁),併審酌兩造之
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原告所受之傷勢等一切情狀,認
為原告請求被告阮姿涵賠償3萬5,000元,被告阮淑麗賠償
2萬元,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能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阮姿涵賠償3萬5,000元,被告阮淑麗賠償2萬元,
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說明,原告主張以本件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2人之翌日即106年3月11日(見本院卷第33
頁、第3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阮姿涵賠償
3萬5,000元,被告阮淑麗賠償2萬元,及均自106年3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
┌───┬─────┬─────┬──────┬────────────────────┬──────┐
│編號│時間│留言人│留言位置│內容│備註│
│││即被告││││
├───┼─────┼─────┼──────┼────────────────────┼──────┤
│一│104年8月21│阮姿涵│原告之臉書動│確實是這樣HongKim,怎麼活只要跟自己良心│本院卷第12頁│
││日││態牆│過得去就行。不搶不奪別人的東西,不要存著│(原證一)│
│││││害人之心。不要存者忌妒之心。不要從早到晚││
│││││說別人的面裝得高尚。但心裡面卻是邪惡。人││
│││││家有本領那是人家的福報。而不是去搶別人的││
│││││老公。邪惡卻表現得那麼驕傲!││
├───┼─────┼─────┼──────┼────────────────────┼──────┤
│二│104年9月2│阮姿涵│原告友人CHIA│…面前假道德,背後則嫉妒、小人,說人家的│本院卷第13頁│
││日││OYENPAN之│壞話。但人害不死,天害才死。怎麼活不要違│(原證二)│
││││臉書動態牆│背良心,不要去害人,留一點福氣給下一代。││
│││││我說的那個人正在妳旁邊。記得要小心一點。││
├───┼─────┼─────┼──────┼────────────────────┼──────┤
│三│104年9月30│阮姿涵│阮姿涵之臉書│上傳原告之照片,並在其下留言:「大家知道│本院卷第14頁│
││日││動態牆│這個女生嗎?他是一個在樹林有名的婊子。他│(原證三)│
│││││專門誘惑別人騙取錢財。樹林每個按摩店都有││
│││││她的蹤影。她專門搶別人的老公。她還被人家││
│││││的老婆痛打,之後逃○○○區○○街○號,然││
│││││後她還騙我合夥開修指甲店。經過一段時間店││
│││││裡已經有了固定的客戶,她找很多辦法把我踢││
│││││出去。我要通報,若是在哪裡給我遇到她,我││
│││││就把她打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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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04年9月30│阮淑麗│阮姿涵之臉書│妳妹妹Hong(即原告)叫我妹妹回去問父母是│本院卷第15頁│
││日││動態牆│否有教育德言容功等女生四德是不是,至少我│(原證四)│
│││││們姊妹不像妳在全台灣當妓女,像妳這樣當妓││
│││││女還會講這種話喔,拿妳骯髒的錢養妳父母,││
│││││這樣妳覺得很有面子嗎,我警告妳,如果我還││
│││││聽到妳臭嘴說一些不三不四的話,就不要怪我││
│││││喔,妳說我妹妹跟妳合夥沒有出到一毛錢,像││
│││││妳這樣貪婪的女人讓人家合夥會不出一毛錢嗎││
│││││,小心有哪一天人家的老婆打破妳的頭,一次││
│││││跟好幾個男人,還在那裡放縱,臭婊子妳以為││
│││││妳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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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04年9月30│阮淑麗│阮姿涵之臉書│妳們都不知道,這個Hong(即原告)當我妹妹│本院卷第16頁│
││日││動態牆│開店時有請她一起合夥,店裡客戶源穩定時,│(原證五)│
│││││她就把Hang(即被告阮姿涵)的店搶走,沒有││
│││││辦法搶走就叫別人來鬧Hang,還打電話回越南││
│││││給Hang的父母跟他們說Hang的事情,那我問你││
│││││們誰先過份的,她這個人潑辣、貪婪,卻在外││
│││││面到處說別人的壞話,顧好妳自己吧Hong,把││
│││││事情鬧大看誰先死,之前就有人問為什麼hong││
│││││跟hang沒有一起工作了,我不想說,但現在別││
│││││想我妹妹是好欺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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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04年10月1│阮淑麗│原告之臉書動│我有沒有做,○○○區○○○道,但妳胡說八│本院卷第17頁│
││日││態牆│道且違背良心,而我說妳所作所為都是真的,│(原證六)│
│││││這裡誰都知道妳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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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04年10月1│阮淑麗│原告之臉書動│阮金紅,我看不起妳這種人,去做一些不三不│本院卷第18頁│
││日││態牆│四的事情,為了錢出賣了自己的人格,連那些│(原證七)│
│││││大肚禿頭男可以做妳阿公的,妳也要跟他們打││
│││││砲,妳知道嗎,也是因為妳那樣做,所以全部││
│││││越南姊妹也照樣被罵,妳得罪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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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05年1月9│阮姿涵│原告之臉書動│像妳這種沒有教養的也懂教育和道理啊ㄎㄎㄎ│本院卷第19頁│
││日││態牆││(原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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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05年1月9│阮姿涵│原告之臉書動│像妳這種沒有教養的沒救藥了啦…去死吧,活│本院卷第20頁│
││日││態牆│著佔地…沒有給社會帶來什麼幫助,還賴在世│(原證九)│
│││││上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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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05年1月9│阮姿涵│原告之臉書動│當一個社會的笑話。│本院卷第21頁│
││日││態牆││(原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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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105年1月9│阮姿涵│原告之臉書動│我看妳最近有點腦袋放空,病得很嚴重了,去│本院卷第22頁│
││日││態牆│看醫生吧…啊…忘了!是因為妳沒藥救了嘛…│(原證十一)│
│││││ㄎ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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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5年1月9│阮姿涵│原告之臉書動│無論如何我還是謝謝妳…妳害我離婚,我現在│本院卷第23頁│
││日││態牆│反而活得光明正大,非常舒適和快樂…而妳呢│(原證十二)│
│││││?只不過是人家的小三而已,偷偷摸摸地作惡││
│││││…一輩子只不過如此罷了。只能當小三而已,││
│││││真的可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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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05年1月9│阮姿涵│原告之臉書動│是喔…感謝小人嫉妒和陷害我。│本院卷第24頁│
││日││態牆││(原證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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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05年1月9│阮姿涵│原告之臉書動│嫉妒的話,過來舔我的「七八」。│本院卷第25頁│
││日││態牆││(原證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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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105年1月9│阮姿涵│原告之臉書動│終究,有學問沒學問是有差別的…我分析給妳│本院卷第26頁│
││日││態牆│聽…沒學問但誠實、勤勞,做善事。而像妳有│(原證十五)│
│││││學問的,卻當按摩小姐,拿人家的錢,當別人││
│││││的小老婆,還被人家拳打腳踢…那我問妳?有││
│││││學問有什麼好的,還在那兒驕縱。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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