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四五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