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號抗告人 郭麗香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3年6月19日103年度裁字第867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3年9月3日以103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命其繳納抗告裁判費1千元,並限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9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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