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債權人 崇賢 凱帝 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育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金錠 即 陳崇賢 之繼承人、 陳綾瑋 即陳崇賢之繼承人、 陳綾俐 即陳崇賢之繼承人、 陳宏忠 即陳崇賢之繼承人、 陳綾甄 即陳崇賢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陳崇賢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