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告乙○○被告金品工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泉 訴訟代理人 吳莊月圓 被告中國時報報社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涉有侵害著作權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命在前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0八一、一四六一五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