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有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即 王春成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3000萬元(下同),應徵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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