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建上更(一)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0號上訴人有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即 王春成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先知自救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自民國97年12年31日起改由丙○○擔任,並據其於98年6月17日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有財政部函、及陳報狀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應由丙○○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李寶堂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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