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18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蕭家若蕭景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叁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蕭家若即蕭景莉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3月15日向債權人辦理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整,並約定遵守約定事項,有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借款總約定書各乙紙為證。
三、詎料債務人借款後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無效,債權人乃依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等尚欠債權本金963,826元整,及如上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未償。本案受償及請求明細,如後所附之受償明細表。
四、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更名函、借款約定書、受償明細表、戶籍謄本及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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