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13號原告 謝宗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天港 、 劉錫紅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