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03號聲請人 柯慶堂 相對人 柯鄭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柯鄭娥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母親,因失智症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求為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適當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上開聲請業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203號監護宣告事件受理,惟相對人於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2年10月20日,相對人因骨髓炎、糖尿病而死亡,有死亡證明書正本及戶籍謄本各1件在卷,按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規定,相對人既於程序進行中死亡,即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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