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912號債權人得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周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