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三寶 │萬泰商業銀│95年2月4日│30,000元│0000000│││││行土城分行│││││├───┼─────┼─────┼──────┼─────┼─────┼──┤│002│李三寶│萬泰商業銀│95年1月28日│30,000元│0000000│││││行土城分行│││││├───┼─────┼─────┼──────┼─────┼─────┼──┤│003│李三寶│萬泰商業銀│95年2月11日│31,600元│0000000│││││行土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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